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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年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2020年版)與《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15年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的規則》(2016年版)有什么聯系?
答:《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年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2020年版)是《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15年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的規則》(2016年版)的修訂版本,自《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年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2020年版)頒布實施之日起,《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15年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的規則》(2016年版)同時廢止。
問:修訂《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年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2020年版)的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面依法治國、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機構改革等重大決策部署,響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加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力度的工作要求,對照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新規定全面更新、修訂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確保建設行政執法與政策、法律相一致;二是,掃除《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15年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的規則》(2016年版)執法障礙,確保我省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適應,消除部分術語理解歧義、部分違法情節和后果劃分不具體等執法障礙,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行使。
問:《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年版)修改了哪些內容?
答:《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年版)涉及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55部,共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表格566個,內容包含招標投標、建筑節能與建筑設計、工程質量、工程安全、工程造價、散裝水泥與墻體材料、行政許可、消防、人民防空、環境保護、其他等十一個章節。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確保自由裁量權基準的合法性,新增、補充了消防、人防、大氣防治、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程安全等領域法律依據文件18部,刪除失效法律依據文件3部,并更新法律、法規及規章26部;二是強化自由裁量權基準的政策性,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優化營商環境為目標,堅決糾正‘一刀切’式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和嚴重質量問題的,加大資質資格、從業限制等方面處罰力度”等要求,適當調低“從輕”違法情節行政處罰幅度上限或起罰金額,對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調高“從重”違法情節的責令停業整頓和資質、資格類行政處罰幅度;三是增強自由裁量權基準的可操作性,細化了65個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和后果劃分。四是提高自由裁量權基準的規范性,統一了不同位階處罰依據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問:《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2020年版)修改了哪些內容?
答:《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2020年版)體例共列14條。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完善法主體定義,進一步明確執法范圍;二是強化行政處罰銜接機制,明確行政處罰在不同層級執法部門間分別實施的工作機制;三是明確部分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參照《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定,明確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的執行方式;四是消除執法歧義,明確“違法次數”以執法機關認定次數進行計算;五是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完善重大行政處罰法制審核制度,增加法制審核人員資格規定。
問: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執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如何執行?
答: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2020年版)第八條規定,該類行政處罰參照《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執行。一是責令停業整頓:發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已經受到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的,對其實施責令停業整頓處罰時,應當在折抵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期限后,確定停業整頓的履行期限;停業整頓期間,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不得以承接發生違法行為的工程項目時所用資質類別承接新的工程項目;對于設計、監理綜合類資質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不得以承接發生違法行為的工程項目時所用工程類別承接新的工程項目。二是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范圍是企業承接發生違法行為的工程項目時所用資質類別。三是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處罰的范圍是相應執業資格注冊的全部專業。
問:修訂后的“違法行為次數”如何定義?
答: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2020年版)第九條規定,違法行為次數是指行政處罰相對人的違法行為被執法機構認定后,在一定時期內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且再次被執法機構認定的次數。
問: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以及“危害后果”分別符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年版)“違法情節和后果”不同檔次的,適用哪一檔次“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如“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違法行為的自由裁量基準表中,對于違法行為既有“2年內2次同類違法”的違法情節,又有“造成了3人以下死亡”的危害后果,應適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B301.60.1“違法情節和后果”中“2年內2次同類違法”對應的“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還是適用“造成了3人以下死亡”對應的“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答: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2020年版)第四條、第十條規定,“違法情節和后果”和“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檔次的確定應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的原則,當出現“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分別符合裁量基準表格中兩個不同的“違法情節和后果”檔次時,應以該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是否都受到了過罰相當的處罰為原則,確定最終的“違法情節和后果”和“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檔次。如示例中因“造成了3人以下死亡”危害后果對應的“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較“2年內2次同類違法”違法情形對應的“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重,按“2年內2次同類違法”確定違法行為的“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將導致“造成了3人以下死亡”的過錯得不到相應的處罰,故應以“造成了3人以下死亡”確定違法行為的“處罰自由裁量基準”。